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铁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3********,拉祜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0********,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铁某某在孟连县**路上,向一不知名男子以帮干两天农活的方式交换到一支疑似射钉枪。2020年3月,被告人铁某某在澜沧县**乡**村**组自家厨房里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上述枪支,之后李某某将该枪支藏在澜沧县**乡**村**组后山自家麦地边平石崖底。
2020年4月9日12时许,澜沧县拉巴派出所民警在澜沧县**乡**村**组后山一片麦子地边大石头脚底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经盘查,民警从被告人李某某的女婿李**处得知该枪支系李某某的,4月10日,经民警口头通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理。4月11日,被告人铁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疑似射钉枪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李某某、铁某某对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买卖枪支,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铁某某、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诉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铁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号自家中,联系电话:1512563****;被告人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号自家中,保证人电话:18724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4份,《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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