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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钟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公诉刑诉〔2019〕4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2********,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0********,傈僳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号,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禄劝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钟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镇**村委会**村**号其家中,使用一台电焊机和一台磨光机将自己买来的无缝钢管和射钉器焊接在一起,再用一根木头制造成枪托,并将焊接好的射钉枪与枪托组装起来改制成一支射钉枪,该疑似枪支于 2019年10月8日被民警依法查获。同时,民警还在李某某家住所附近的一个无水水窖内,查获李某某藏匿于此处的疑似气枪铅弹601发、射钉弹55发、射钉弹弹壳27个及钢珠若干粒。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2、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甲将其购买的射钉器、无缝钢管和枪托拿到被告人李某某家,让李某某帮其改制成一支射钉枪。李某某使用自己家的一台电焊机和一台磨光机,把钟某甲提供的无缝钢管和射钉器焊接起来,并焊上缺口和准心,再安装上枪托,改制成一支射钉枪,该疑似枪支于2019年6月18日被民警在****村委会****号钟某甲家中依法查获。同时,民警还在钟某甲家中查获疑似气枪铅弹228发、射钉弹45发及钢珠若干粒。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钟某甲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3、2019年6月18日,民警依法在****村委会****号被告人钟某甲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气枪一支。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气枪认定为枪支。

4、2019年1月,被告人钟某甲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疑似气枪拿给被告人李某某修理,李某某用电焊机将坏掉的扳机焊好后交给钟某甲。该疑似气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民警在****村委会****号钟某甲家查获。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甲非法持有的疑似气枪不能确定是否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被告人钟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甲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代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钟某甲现被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复印件各二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十一份、电子光盘一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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