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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金某某贩卖毒品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朝鲜族,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图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021987********,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街**委**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7日被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4日被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6年7月19日被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朝鲜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9********,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2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从吸毒人员金某甲处收到8000元毒资后,分多次将其中的7200元转给被告人金某某,让金某某从吉林省通化市购买和携带冰毒到吉林省延吉市,将冰毒交给金某甲。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以上述方式向吸毒人员金某甲运输、贩卖了1.3克左右的冰毒。

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金某甲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入所健康检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金某甲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金某某和李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证人金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朴美玲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龙井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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