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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金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017年6月15日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住江苏省高邮市**路**村**号**室。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高邮市**路桥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住江苏省高邮市**区**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017年10月期间,穆某某(另案处理)为将灌云县龙苴镇砖瓦厂复垦,将复垦填塘工程承包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将此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从善后河龙苴河段非法抽取泥砂,穆某某对抽取出的河沙以抵账或者出卖的方式进行销售,由被告人尚某某管理复垦填塘工程及销售河沙,销售额达二十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穆某某、陆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吴某乙、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出具的灌云县龙苴镇穆某某等人非法采砂测量报告;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小威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李某某联系电话1381561****、金某某联系电话1385251****、陈某某联系电话1395255****、吴某甲联系电话1385275****、尚某某联系电话13775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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