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王益区****。2015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住王益区****。2000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12月15日至2002年3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0年12月25日至2012年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3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铜川市王益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和金某某乘车从铜川王益区来到阎良城区预谋盗窃,在阎某某凤凰路街道办凤中菜市场内,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部荣耀1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91.66元。
2.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和金某某乘车从铜川王益区来到阎良城区预谋盗窃,在阎某某凤凰路街道办凤中菜市场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苹果XR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7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购买票据复印件、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西安市阎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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