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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金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3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同桑某某(另案处理),在金某某租住的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小区**栋**单元**室内开设赌场,通过“推牌九”的形式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渔利,金某某明知李某某、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其租住地作为赌博场地。

2019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某租住地的赌场依法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肖某某、刘某某等12人,收缴赌资合计人民18560元,赌具牌九一副。

被告人金某某于2019年6月3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情况的说明、破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喻继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38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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