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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郭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住和某某**乡**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9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住和某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住和某某**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0时30分许,白某某驾驶银灰色别克轿车行驶至县政府十字路口时,被告人李某某疑白某某驾驶车辆别了他的车,便开车超过白某某驾驶的银灰色别克轿车,将白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后,李某某、郭某甲、程某某三人下车,李某某拦在白某某车辆驾驶室旁用饮用水瓶敲前挡风玻璃,白某某与同车的兰某某、吴某某不敢下车,随后白某某开车驶离,车辆行驶过程中,白某某发现前挡风玻璃破了,白某某便将车停在永和路和北内环十字路口附近的路边,李某某又开车追白某某,将白某某的车辆拦住,双方发生口角,后李某某、郭某甲、程某某对白某某进行殴打,后李某某驾车离去。2019年4月28日,经鉴定,白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9年8月26日,经认定,白某某被损坏前挡风玻璃及眼镜价格为人民币26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价格认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所证实,事实清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程某某逞强耍横,为发泄情绪,追逐拦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主犯,郭某甲、程某某属从犯,被告人李某某、郭某甲、程某某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郭某甲、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会仲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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