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郭某某非法狩猎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2019年10月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哈尔滨市朝阳镇永胜村南山坡用粘网非法狩猎野生鸟类37只,公安机关现场扣押37只,其中活鸟35只、死鸟2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鸟类品种为斑鸫、燕雀、蓝鸽鸲、小鹀、黄雀、锡嘴雀,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哈尔滨市野生动物保护交接单、情况说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的通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哈尔滨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立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镇**村;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