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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桃江县修山水电站下游尾水区三、四号闸孔处进行电力捕鱼,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渔船,被告人郭某某使用电瓶、逆变器等工具捕鱼,共捕得各种鱼类约20斤。被告人李某某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经现场勘验,查获30马力灰色汽油机动铜质机动渔船一艘、风帆牌100A电池2个、渔获物20斤、绿色逆变器1个。经查,《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2020年1月1日0时起,我县所辖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捕捞。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浮邱山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7月6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浮邱山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案件移送函、到案经过说明、《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等书证;2.辨认笔录;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7378****;

2.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4378****;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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