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68********,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到2012年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已死亡)向察右中旗黄羊城镇西二道洼村北喷灌圈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涉案土地面积57.2000公顷,其中灌木林地3.2651公顷,未利用地(盐碱地)1.5573公顷,耕地(旱地)52.3776公顷,涉案林地为灌木林,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柠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抓获经过、林业局出具的林地证明、补偿收据、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户籍证明;武**死亡注销证明;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祁某甲、祁某乙、陈某某、焦某某、白某甲、白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郭某某、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鉴定书、呼和浩特市汇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草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草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之情节。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量刑建议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布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侯耀华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镇**村;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
2、案卷材料及证据卷2册。
3、光盘4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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