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6********,汉族,本科文化,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巷**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安阳市北关区**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安阳市殷某某**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安阳市龙安区**楼**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柏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安阳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住安阳市文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轧钢有限责任公司原业务员,住安阳市文峰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66********,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地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号院**排**号,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柏某某、冯某某及连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和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和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安阳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下:
1.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安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712537.9元,税款394129.39元。
2.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安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15753.1元,税款292887.17元。
3.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某、柏某某的介绍,从安阳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65376.1元,税款67618.75元。
4.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某、柏某某的介绍,从安阳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价税合计4271764.54元,税款620683.74元。
5.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被告人冯某某、连某某的介绍,从安阳市**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50104.5元,税款138049.38元。
6.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3257933.2元,税款473374.92元。
7.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价税合计3207859.9元,税款466099.32元。
8.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安阳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税款16834.71元。
9.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有限公司**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727元,税款16960.33元。
10.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安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机器有限公司**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46581元,税款50357.92元。
11.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04998.2元,税款102435.64元。
12.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从**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6768元,税款16966.29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8282265.84元,税款2656397.56元。被告人郭某某、柏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4737140.64元,税款688302.49元。被告人冯某某、连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950104.5元,税款138049.38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等材料;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柏某某、冯某某、连某某供述与辩解;4.涉案企业发票明细、税务资料、记账凭证、银行交易记录、资金流向、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柏某某、冯某某、连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柏某某、冯某某、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