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南省夏邑县**乡*****庄67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商丘市**区**办事处******庄睢阳区**豆芽店内生产豆芽并在宁陈庄农贸市场销售,为了使生产不好的豆芽和剩下的豆芽显白,卖相好,添加了漂白剂。经2019年10月24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其销售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0608mg/kg。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商丘市***农贸市场销售豆芽,为使卖相不好的豆芽增白,好卖,添加了漂白剂。经检验,其销售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含量为0.158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继亮

检察员:李圣威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