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5********,汉族,中专肄业,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巷**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马大维、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0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酒后至本市怀柔区**街**号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自助银行内,无故将一台ATM自助取款机和一台自助缴费机踢坏。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ATM自助取款机、自助缴费机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5453元。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家属于2019年8月30日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5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书证:报案材料、恒银金融非保修类设备维修报价确认单、收费服务费用表、定损评估报告、委托书、赔偿说明、关于ATM自动取款机修复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信息查询、前科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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