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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郝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9********,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系原某鼎巨野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巨野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9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中共党员,系原某鼎巨野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华园)实际控制人,住巨野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11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5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城镇居民,系原某鼎巨野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华园)实际控制人,住巨野县**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2月11日被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侯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5日向巨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3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侯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22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受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侯某某、姚某某(另案处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某鼎巨野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以月息1.5分至2.1分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并出具凭证。其中某鼎某甲公司(清华园)从95户手中吸收资金27124100元,其中存款户57户,存单金额11513400元,转单至巨野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户,转单金额1210000元;从巨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房的储户31户,金额14005000元;某鼎公司(铂金豪庭)从130户手中吸收资金21470000元,其中存款户97户,存单金额13525000元,转单至巨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户,转单金额2450000元;从巨野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房的储户13户,金额5495000元。因某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储户存款无法兑付,给存款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封清单、巨野某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据、企业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晁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侯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侯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佀同方

代理检察员王海生

代理检察员杨培钦

2019年10月16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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