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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郝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9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公寓**房间。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2月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公寓**房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到寿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盗取王某甲家中一枚金戒指、三个金吊坠、三对金耳钉、现金118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333元。

2、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到寿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盗取许某某家中现金200余元。

3、2019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到寿光市圣城街道**公司家属院**楼**单元**楼,盗取王某乙家中1000美元、4100余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白金首饰及玉坠等物品一宗,60元的复兴号纪念币及古钱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121元。

4、2019年1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郝某某携带开锁工具,到寿光市**街道**楼**号楼**单元**楼,盗取王某丙家中现金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多次合伙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郝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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