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3********,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苍梧县**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17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9月27日将本案移送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将上述两被告人案件并案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到位于本市长洲区**路**小区的梧州市**有限公司,从覃某某处租赁**牌**小轿车(车牌号:桂D****6,车架号:LGH******8,发动机号:218****)一辆。之后伙同被告人郑某某,伪造该车登记证书及覃某某身份证,由郑某某冒充上述车辆所有人,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信任,以车主名义将上述车辆抵押给蒋某某,骗取蒋某某车辆抵押款人民币9万元。事后,为掩盖车辆已经抵押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继续向覃某某续租车辆。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车辆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