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街**排**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号,住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妻子郑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曲美家具厂西厂门口,窃取被害人安某某购买的放置于快递箱内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99元。
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后被民警查获。
另,已赔偿安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6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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