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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郑某某盗窃、寻衅滋事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村民委**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郑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李某某和郑某某、何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在广南县坝美镇堂上村委会大寨村小组盗窃了被害人冯某某家门口停放的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

2.2019年10月,李某某、何某某在广南县马蹄井后面的永安小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永安小区**号门前的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76元。

3.2019年10月,李某某和郑某某、何某某三人在广南县莲城镇永安社区北宁小区盗窃了陆某某向其朋友黄某某借来骑并停放在出租房门口的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喷成了黑色外壳,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4.2019年10月,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在坝美镇八达糖厂附近的一间出租房门前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出租房门口的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47元。

5. 2019年10月,李某某,何某某在广南县莲城镇白云路 “东顺餐厅”附近的“普者黑山泉水”门口看见李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二人便将摩托车推走,推至果者村的公共厕所后二人让郑某某送来工具将摩托车接线打响盗走。

6. 2019年10月,李某某,何某某二人逛至广南县莲城镇白云路“东顺餐厅”旁边时,在东顺餐厅附近的“普者黑山泉水”门口看见卢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二人便将摩托车推走,推至果者村的公共厕所后将摩托车接线打响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4元。

7. 2019年10月,李某某、王某甲(未满16周岁)在“老房老舍”火锅店的一楼走廊内盗窃了被害人韦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

8. 2019年11月,李某某、何某某、王某甲等人在堂上幼儿园围墙外面盗窃了李某甲女儿农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蓝色的雅马哈二轮踏板摩托车,之后该车一直被李某某使用至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9. 2019年11月,李某某、郑某某、何某某三人在广南县莲城镇宁秀路一家“成人用品店”门口的人行道上盗窃了张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386元。

10. 2019年11月,李某某、郑某某、何某某等人在董堡乡罗瓦村村委会罗瓦二组盗窃了陆某甲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一辆蓝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11. 2019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在阿科街上提钢管追逐黄某甲等人,黄某甲等人躲避后,郑某某便将黄某甲停放在阿科小学门口的摩托车修理店内的摩托车骑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郑某某追逐他人,任意占用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盗窃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惠雯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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