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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看见李某甲改装的射钉枪,得知可以用于驱赶野猪,遂向李某甲提出想改装一支射钉枪用于在自己种植的天麻地驱赶野猪。后邹某某在李某甲的指导下,通过淘宝网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等零部件,在李某甲家中协助李某甲通过切割、焊接等方式改装射钉枪一支并试射成功。邹某某得知李某甲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将上述枪支藏匿于竹林,直至2020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和邹某某共同改装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李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5.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6.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邹某某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

检察官助理:唐婧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联系电话1772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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