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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秦皇岛区域经理。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1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秦皇岛区域渤海明珠店店长,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区**-**-**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街**委**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9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满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秦皇岛区域在水一方店店长,现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9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秦皇岛区域金茂店店长,现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0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阮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和中晟博远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以投资中晟资产理财产品“中晟月利宝”“中晟丰收宝”可以获得年收益8%至18%高利息为理由,以散发传单、推广介绍等宣传形式,以投资群众为甲方、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为乙方、中晟博远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吸揽安某甲、安某乙、白某某等966人资金总额人民币13968万元,其中吸收陈某某、周某某等678人资金人民币8275万元。

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担任中晟博远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金茂店店长,吸收资金人民币5359万元,2017年6月开始担任秦皇岛市区域经理,负责秦皇岛市各分店工作。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担任秦皇岛市海港区金茂店大团经理,2017年6月开始,担任秦皇岛市海港区渤海明珠店店长,负责筹建秦皇岛市昌黎分店工作,吸收资金人民币3201万元。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担任秦皇岛市海港区在水一方店店长,负责筹建秦皇岛市开发区广缘分店工作,吸收资金人民币2588万元。2017年3月开始,被告人阮某某担任秦皇岛市海港区金茂店大团经理,2017年8月开始担任秦皇岛市海港区金茂店店长,吸收资金人民币17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宣传单,企业信息报告,业绩表,投资合同及银行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邹某某、张某某、阮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8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被告人邹某某、张某某、阮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3册,单行材料8份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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