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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邱某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新城****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路**号**花园**座**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新城**区**号楼**单元。因赌博,于2010年3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 月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2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1********,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罗源县**镇**新城**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李某某合股在罗源县松山镇下土港村“虹鱼鼻”山场内原开发区征地取土的位置取碎石,所取碎石卖与李某某用于松山镇白水村通往德胜钢铁厂的河道填方。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雇佣挖机和运输车辆及支付所需费用等采石具体事宜,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和杨某某按所采石头每立方米人民币5、6元钱向李某某抽取利润,并由杨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共两次向李某某抽取采石利润,合计获利人民币71900元,李某某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上述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20.9亩林地被破坏。被告人邱某某、魏某甲、杨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9月16日各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7600元,合计人民币52800元。案发后,上述五被告人积极进行补植复绿,已种植的山场面积为4.52亩。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因在上述山场采挖碎石非法占用林地2.7亩(该面积系罗源县林业局根据李某某自行指认的采石范围鉴定得出),被罗源县林业局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36100元。

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于2020年8月13日主动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主动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其五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关于移送松山镇下土港村骨灰楼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函》(罗公函〔2020〕32号)、关于李某某采挖碎石案件情况说明、罗源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松山镇下土港村“虹鱼鼻”山场李某某采挖碎石案件复绿情况说明》、罗源县森林公安局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复绿补植现场照片、罗源县林业局函(罗林函〔2020〕81号);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丙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闽华司鉴[2019]林鉴字第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对闽华司鉴[2019]林鉴字第184号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闽鼎[2017]林鉴字第0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尤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杨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杨某某均自愿补植复绿,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魏某甲、杨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魏某甲、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宝忠

                                     检察官助理  黄丹梅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魏某甲、魏某乙、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3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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