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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邱某某、盘某某出售、购买假币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525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镇**村委会九组。2011年8月7日因持有、使用假币被婺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天;2012年7月因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被婺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天;2017年7月26日因持有、使用伪造的人民币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13日。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路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江西省九江市**县**镇**村三组。2007年3月23日因使用假币被黄岩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0年6月22日因赌博被路桥公安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4年4月10日因使用假币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9年6月5日因使用假币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2月12日因使用伪造人民币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20年10月23日因使用假币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 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盘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瑶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道县**镇**村7组。2017年11月23日因赌博被路桥区公安分局罚款500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购买假币罪被路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邱某某、盘某某涉嫌购买假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祝某某(另案处理)寻找购买假币的渠道,后祝某某介绍王某某(另案处理)给邱某某认识,并通过王某某打听购买假币的渠道,王某某通过被告人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并谈好购买假币的时间和价格。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邱某某和王某某一起驾驶一辆黑色丰田轿车从台州出发去金华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假币,出发前被告人盘某某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代为购买2万元面值的假币。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去义乌向周某某(另案处理)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5万元的假币后回到金华,后以2.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和王某某购得假币后在临海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截获,在该车上查获假币面值共计14.98万元,其中的13万元假币系邱某某购买。

2020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关街道王牌小区2牌3幢203室被抓获;2020年8月5日12时某某,被告人邱某某在临海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8月5日12时某某,被告人盘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宏庄家园107-1号三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通话记录、车辆信息、车辆轨迹、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相关文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何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同案周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的供述;

3.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并出售牟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被告人邱某某、盘某某购买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购买假币罪。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邱某某、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盘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超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盘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4部手机全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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