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李某某,乃名“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74********,苗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860********,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0198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人,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邰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邰某某、张某某向杨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杨某甲(另案处理,下同)、邰某甲(另案处理,下同)、杨某乙(另案处理,下同)、张某甲(另案处理,下同)、杨某丙(另案处理,下同)、吴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收购、运输楠木,并将收购来的楠木出售给唐某某(另案处理,下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以300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杨某甲在台江县**乡**村“*刀”(地名,简称“*刀”8号现场)二组集体山林内砍伐并制成的1节楠原木。
2、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以700余元的价格收购杨某甲、杨某丙在台江县**乡**村“*多”(地名,简称“*多”5号、6号现场)山林内砍伐的3块楠木树兜块。
3、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陆某某以2600余元的价格收购杨某乙在台江县**乡**村**组“**冲”(地名)山林内清理并制成的40余节楠原木。
4、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以500余元的价格收购杨某甲在台江县**乡**村“**湾”(地名,简称“**湾”9号现场)山林内砍伐并制成的1节楠原木,以及杨某甲、杨某某共同在**乡**村“*边”(地名,简称“8边”7号现场)杨某某家山林内砍伐的2块楠木树兜块。
5、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300余元的价格收购杨某甲在台江县**乡**村“**沟”(地名)国有林场山林内砍伐的1块楠木树兜块。
6、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500余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杨某甲在**乡**村“**湾”(地名,简称“**湾”10号现场)宋某某家山林内砍伐的1块楠木树兜块。
7、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200余元的价格收购杨某某、杨某甲在台江县**乡**村“**沟” (地名,简称“**沟”2号现场)山林内砍伐的3块楠木树蔸块。
8、2019年4月份,被告人邰某某、张某某以11800的价格收购邰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在台江县**乡**村“**沟” (地名,简称“**沟”3号现场)国有林场的山林内采伐的1块楠木板后,邰某某、张某某以18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某、王某某。
9、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邰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在台江县**乡**村“**沟”(地名,简称“**沟”3号现场)国有林场的山林内采伐的2块楠木树兜块。
10、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1400余元的价格收购邰某甲、杨某某到台江县**乡**村“**利”(地名)国有林场的山林内砍伐的3块楠木树兜块。
11、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邰某某、张某某到吴某某的“**”工艺品加工厂以9000元价格收购吴某某的一个楠木树蔸,并将该楠木树蔸运到台江县**厂**栋**号仓库打包后,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唐某某、王某某。
12、2019年5月1日, 被告人李某某以1300元价格收购杨某某、杨某甲到台江县**乡**村“**沟” (地名,简称“**沟”1号现场、3号现场)山林内砍伐的7块楠木树蔸块,李某某将收购来的7块楠木树兜块存放于其位于台江县**镇**路的百货仓库。2019年5月10日8时许,邰某某驾驶贵HD****号越野车搭载张某某和李某某到该百货仓库,三人将李某某此前收购并存放于此的楠木树兜块装上贵HD****号车的后备箱后,邰某某驾驶车辆将楠木树蔸块装运至台江县**镇**厂**栋**号门面。当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该门面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楠木树兜块、手机、车辆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顺丰快递单号查询记录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邰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永棋
姚敦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邰某某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