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
被告人邝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
被告人邝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某某钟落潭镇登塘村一荔枝园开设的赌场内作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赔付钱”、看风、接赌客的工作。同年7月18日2时许,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廖某某等15名,并查获赌博工具发牌器、扑克牌、对讲机、庄闲记录牌、百家乐桌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博工具发牌器、扑克牌、对讲机、庄闲记录牌、百家乐桌布等物证;
2.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四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邝某甲、邝某乙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2977****)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四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4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缴获的赌博工具发牌器、扑克牌、对讲机、庄闲记录牌、百家乐桌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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