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邓某某等盗窃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3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临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3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津市**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3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3月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相互邀约后驾车并携带弓弩毒箭来慈利偷狗,陈某某负责开车(车牌号湘******),李某某负责用弓弩发射毒箭射杀狗子,邓某某负责将毒倒的狗子搬上车,三人采用此种方式,在慈利县零阳镇双岗居委会五组公路边将周某某家的一只白色土狗及吴某某家的一只黄色土狗盗走;在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7组公路边将杨某甲家一只马犬盗走;在慈利县零阳镇中南名门小区公路边将高某某家一只花白色狗盗走;在慈利县工业园富源仿真花公司附近将张某某家一只麻黄色土狗盗走;所盗得的五只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80元。

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相互邀约后驾车并携带弓弩毒箭来慈利偷狗,陈某某负责开车(车牌号湘******),李某某负责用弓弩发射毒箭射杀狗子,邓某某负责将毒倒的狗子搬上车,三人采用此种方式,在慈利县零溪镇两岔村公路边将刘某某家一只价值480元黄色金毛盗走。

2019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相互邀约后驾车并携带弓弩毒箭来慈利偷狗,李某某负责开车(车牌号湘******)并负责用弓弩发射毒箭射杀狗子,邓某某负责将毒倒的狗子搬上车,二人采用此种方式,在慈利县零溪镇两岔村公路边将杨某乙家一只白色土狗盗走;同时还在沿途经过的临澧县、石门县、慈利县盗得土狗五只。所盗六只狗价值人民币17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赃4000元,被告人邓某某退赃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退赃3000元,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谌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高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8月4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联系电话:李某某1327883****,

邓某某1387507****,

陈某某15080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