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园**号楼**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乔某甲、乔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乔某乙联系介绍,将其位于蓟州区**镇**村村南的73棵杨树卖给被告人邓某某、乔某甲。邓某某、乔某甲将所购买的上述73棵杨树砍伐,并雇用乔某乙协助伐树。经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局现场勘查鉴定,73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6.733立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乔某甲、乔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乔某甲、乔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乔某甲、乔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乔某甲、乔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乔某甲、乔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颖
检察官助理:贾吉龙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乔某甲、乔某乙现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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