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家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号,住嘉峪关市**嘉园对面**大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连某某在嘉峪关市机场路与体育大道十字路口西南侧,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存放在此的2根天然气管道,并出售给被告人连某某。经认定,被盗的2根天然气管道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683元。
2019年9月3日20时许,告人连某某在嘉峪关市**嘉园南侧的废品收购站内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彩虹门门口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35********;被告人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1册,补充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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