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洛南县**镇**村**组。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某某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辛某甲,又名辛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捕前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南路口。2017年5月2日因犯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10月1某某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先后窜至洛南县城、洛南县景村街、古城街、灵口街、三要街、石门街、麻坪街、永丰街及永丰镇党政办公室、四皓街办等地,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撬砸被害人冯某甲、某某乙、张某甲等100余人停放在路边的车某某玻璃,盗走车内现金及笔记本电脑、香烟、剃须刀、等物品共计36256元,造成被害人车某某损失65000余元。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辛某甲刑满释放后伙同被告人李某某趁夜深无人之机,先后窜至洛南县景村街、麻坪街、石门街、永丰街等地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等工具撬砸被害人张某乙、常某某、席某某等20余人停放在路边的车某某玻璃,盗走车内现金及物品2530.50元,造成被害人车某某损失10000余元。
2019年4月10日、10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辛某甲先后窜至洛南县古城街**网吧、洛南县城**网吧盗走网吧内苹果8、VIVO、华为畅想9手机各一部,总计价值6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某某乙、冯某乙、张某甲、常某某等1某某9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辛某甲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辛某甲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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