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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车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坡**小区**区**栋**楼,无固定职业。2009年12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园**栋**单元**楼**号,无固定职业。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车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并逃离现场。随后,该二人将该辆电瓶车的电瓶拆下来带走,将车架丢弃在花冠路一立交桥下。第二天,车某某以420元的价格将电瓶转卖给他人,分给李某某200元。经鉴定,涉案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涉案电瓶车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70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车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车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  史勇

2020年11月23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某、车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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