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告人李某某之妻),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段**号**栋**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魏宪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明知“蚁力神”、“每粒坚虫草精” 等性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广告、快递发货的方式销售给陈某某等人,经查证属实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30元,获利数额约人民币2500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性保健品的联系进货、宣传出售等事项,被告人赵某某负责帮助被告人李某某打印快递单、包装性保健品包裹等事项,所获利润用于家庭开支。2019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住处查获“蚁力神”、“每粒坚虫草精”等各类性保健品共计35种约10200余粒。经鉴定,其中32种约9800余粒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共同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先昂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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