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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赵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自称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缅甸**街**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6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自称赵某某,男,1999年出生,汉族,初识文化,农民,家住缅甸**街**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6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经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根据案件管辖,于同年8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19日、自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21时36分,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各自携带毒品乘坐云******号商务车途经老国道214线云县糖厂路段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的手提包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片、从手提包内一蓝红色外衣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片,共计净重2924.4克;从被告人赵某某携带的手提包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片、从手提包内一黑灰色外衣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片,共计净重296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各自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娟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4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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