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乡东二十里**村**街**排**号,无固定住址,无业。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9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镇**村**号,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街**号,环卫工人。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有诈骗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经事先预谋,以帮助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塔道士苏某某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建设八卦塔为由,骗取苏某某信任,后又以申请拨款需要处理关系为由,多次向苏某某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上述10万元全部被李某某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霞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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