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住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14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住雨花台区**大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街**号。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17年2月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 5月,被告人李某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次销售假烟给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销售金额共计290600元。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多次销售假烟给被告人朱某甲,销售金额共计69300元。2019年6月民警在被告人赵某甲的苏A*****车内查获未销售的香烟合计74条假云烟、45条假黄皖和33条假硬中华,价值计19000元。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某甲多次销售假烟给陈某某,销售金额计34950元,多次销售假烟给唐某某,销售金额32000元,销售金额共计66950元。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查获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1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现金缴款单、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分行62170018500********卡号交易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唐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假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买卖假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非法买卖假烟,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至十五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四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予以量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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