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赵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在“闲聊APP”中建立“开心麻将”群,组织百余人参与赌博,以每局收取赢家6元“茶水费、房费”的方式非法获利41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退出该赌博群。同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以每天200元的工资聘请被告人周某某担任赌博群管理员,一个月后周某某参与赌博群获利分红。

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周某某在“默往APP”中组建“只打现金不带一个包10元一分”群聊,邀请“闲聊APP”参赌群成员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方式不变,非法获取利益共计1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及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袁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874****。被告人袁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91****。被告人赵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90****。被告人周某某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卷、光盘6张、证据材料散页8张、涉案财物手机3部。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