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海某某,曾用名海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31992********,彝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师宗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轻微,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海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今,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甲、海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以本人的名义到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出售给李某某,又由李某某转卖给上家,从中非法获利。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2-3月期间,注册成立了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昆明市****有限公司、昆明市******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后,以共计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将上述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2、被告人海某某于2020年2-3月期间,注册成立了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昆明市****传媒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后,以共计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上述5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期间,注册成立了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后,以共计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昆明******有限公司、昆明****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
4、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注册了昆明****有限公司和对公账户,后以800元的价格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贩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
2020年03月23日,民警在本市官渡区*****城抓获李某某;2020年3月27日,民警在本市官渡区****小区抓获海某某、李某甲。2020年3月27日11时30分许,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22日,民警在本市官渡区**村出租房门口抓获赵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海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六部、电脑主机两台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海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录:书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海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月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海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898828****。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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