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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村,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住林甸县**街**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5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林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林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初至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分别驾驶各自的面包车,先后在林甸县四季青镇长青林场、大庆市让胡路区星火牧场“狼包”、林甸县东兴乡新兴马场等地盗窃草包20起,共计430包15.05吨。每次盗窃后二人将草包拉至赵某某位于林甸县**街**号家中,由赵某某将草包出售,销售所得6000余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后各自用于生活花销。经林甸县价格鉴定中心认定被盗草包共价值人民币11,2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认罪认罚承诺书、指认现场笔录、作案工具图片、涉案车辆信息、党员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公安机关调取前科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认定盗窃数量和重量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

2.证人杜某某、高某某等6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董某某等3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林价认字[2020]002号价格认定结论;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二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犯,在犯罪活动中二人为同等地位均应认定为主犯。李某某、赵某某案发后能够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波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 年4 月3 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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