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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2********,汉族,无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因对宝坻区**街道**村其家拆迁问题不满,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访,**街道办事处对李某某、赵某某进行了答复。

2018年11月,李某某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2018年11月25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北京做李某某的劝返工作,在返回宝坻途中,李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工作,用手将**派出所辅警宿某某手部挠伤,并持刀以自杀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辱骂工作人员。到达**派出所办案区后,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脚踹民警李某甲,对民警李某乙进行殴打、踢踹。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北京做赵某某的劝返工作,在返回宝坻途中,赵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工作,将**派出所辅警乔某某左手咬伤,经鉴定,乔某某左手咬伤致皮肤破损情况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水果刀等物证;

2、​ 信访材料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5、​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19年3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6份;

3. 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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