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62********,汉族,无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无业,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村**排**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因对宝坻区**街道**村其家拆迁问题不满,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访,**街道办事处对李某某、赵某某进行了答复。
2018年11月,李某某再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2018年11月25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北京做李某某的劝返工作,在返回宝坻途中,李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工作,用手将**派出所辅警宿某某手部挠伤,并持刀以自杀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辱骂工作人员。到达**派出所办案区后,李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脚踹民警李某甲,对民警李某乙进行殴打、踢踹。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北京做赵某某的劝返工作,在返回宝坻途中,赵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工作,将**派出所辅警乔某某左手咬伤,经鉴定,乔某某左手咬伤致皮肤破损情况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水果刀等物证;
2、 信访材料等书证;
3、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5、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19年3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6份;
3. 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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