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李爱民(已行政处罚)酒后到易县“唐歌KTV歌厅”VI包房内唱歌,同时找了王某某等几名女陪唱人员。陪唱结束后,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采用撕扯、打骂的方式对陪唱女王某某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同时李某某将自己的裤子解开,用自己的阴茎擦蹭王某某的嘴及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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