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34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别名赖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江澄(曾用名马赵文),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下同),于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 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
被告人文某某(别名文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2013年5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2016年4月2日被南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绰号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被南部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现在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邓某乙,绰号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小区**栋**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甲,绰号某丁),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南部县**镇**花园。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四川省绵阳市川北监狱服刑。
被告人何洋(曾用名杨波),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1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强迫妇女卖淫罪于2013年2月4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路**号**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2014年5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马江澄、邓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文某某、何洋、邓某丙、杨某某、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向债务人李某甲催收债务未果后,李某某遂联系杨某乙(与韩某某等人一案并案处理)等人来到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李某甲所投资修建的“虹源公馆”售房部,用自己购买的锁封锁售房部大门,试图以该方式逼迫李某甲偿还债务,但未获得清偿。
次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赖某某、马江澄及杨某乙等人到南部县滨江路“南海咖啡”,商议到“虹源公馆”售房部收帐。为找到理由,李某某等人以李某甲的名义向自己出具借条,作为收帐时的凭据。随后,上述人员分别联系了被告人邓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文某某、邓某丁(与满某某等人一案并案处理)、何洋、邓某丙、杨某某及余某某、蒲某某(二人与韩某某等人一案并案处理)、张某某、周某某(二人与单某某等人一案并案处理)、汤某某、马某某(二人作案时未至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其中,部分人员到达“南海咖啡”汇合,其余人员自行前往“虹源公馆”售房部。随后,赖某某联系被告人莫某某,安排莫某某驾驶车辆同行,将上述人员送至“虹源公馆”售房部。到达后,上述人员涌进售房部并准备安排锁门,遇马某甲、罗某某等人到达现场。于是,上述人员从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后备箱中取出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钢管、木棒等物,拖行至售房部门口,对马某甲、罗某某等人进行恐吓。双方对峙一阵后,离开案发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马江澄、邓某某、贾某某、何洋、邓某丙、莫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马江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何洋、邓某丙。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马江澄、邓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文某某、何洋、邓某丙、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本院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马江澄、王某某、文某某、杨某某、邓某某、贾某某、何洋、邓某丙、莫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何洋、邓某丙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马江澄、邓某某、贾某某、莫某某、何洋、邓某丙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江澄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马江澄、莫某某、邓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文某某、何洋、邓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江澄、何洋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王某某、文某某、杨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马江澄、邓某某、文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在绵阳市川北监狱服刑;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现在巴中市巴中监狱服刑;被告人何洋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38408****;被告人邓某丙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518178****;被告人莫某某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99079****。
2、侦查卷六卷,光盘一张、单页材料一份、认罪认罚文书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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