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鬼仔”,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阿南”,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伙同黄某某、黎某某(均另案处理)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大洛村委会磨市村清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仓库门前空地,乘仓库无人之机,盗走5个日本小松牌钩机支重轮(价值人民币2125.5元)。销赃后得赃款人民币6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2、201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黄某某、黎某某窜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大洛村委会磨市村清新(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库房内及库房门前空地处,乘仓库无人之机,盗走2块风帆牌蓄电池、1个日本小松牌钩机支重轮、1个豪威牌平衡轴承座(价值共计人民币2065.1元)。销赃后得赃款约人民币7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李某平的陈述;
3.证人康某敏等人的证言;
4.同案人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书记员:刘嘉焯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