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巷**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4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利川市**路**号,住利川市**大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2********,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路**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5********,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路**号,住利川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户籍地恩施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路**号,住利川市**小区**栋**室。因犯开设赌场罪,2012年10月1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6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路**巷**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1月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佘某某、严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严某某、吴某某、佘某某租用利川市**路**巷**号民房,开设以100元底的包炮麻馆赌场。期间雇请被告人郭某某、崔某某负责微信转账套现,雇请被告人牟某某负责看监控和开门。被告人李某甲在该场所赌博并帮助其母亲贺某某招揽赌客并参与日常管理。9月9日20时许被查获,现场查获“蛋箱”内人民币300元。经查,该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59960元,其中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佘某某、严某某、吴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1350元,被告人郭某某、牟某某各分得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崔某某分得人民币650元,被告人李某甲分得人民币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蛋箱(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以还清单、到案经过、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恩施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利川市人民法院(2009)利刑初字第96号、(2012)鄂利川刑初字第0031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都亭派出所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谭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 2份等笔录;5.微信转账截图及银行交易流水;6.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佘某某、严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佘某某、严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佘某某、严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牟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佘某某、严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崔某某、李某甲、牟某某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柏香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牟某某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杨某某、佘某某、严某某、吴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17102****、1304483****、1327750****、1592612****、1558749****、134510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材料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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