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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贯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公刑诉〔2016〕79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镇**村**组,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农民。2015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花园**号楼**室,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厂职工。2015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杜某某(绰号二娃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无业。2012年6月17日,杜某某因吸毒违法行为,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浩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无业。2015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无业。2015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杜某某、胡某某、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二案合并审查起诉,并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饭店茶楼打牌时因蒋某某认为李某某打假牌双方发生纠纷。3月6日,蒋某某给李某某打了几次电话叫李某某去找他谈3月4日打牌的事情,李某某认为是蒋某某要找其麻烦,于是便邀约被告人贯某某、杜某某、胡某某、邹某某、雍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去砍蒋某某教训他。当日19时许,李某某、贯某某、杜某某、胡某某、邹某某、雍某某、陈某某每人携带一把砍刀赶到蒋某某所在的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巷**号**楼一出租房内。进屋后,贯某某一边问哪个是蒋某某一边将房内一赌博机显示屏砍坏,李某某给贯某某等人指认蒋某某后,贯某某立即挥刀向蒋某某砍了一刀,李某某、杜某某、胡某某、雍某某也一拥而上与贯某某一起持刀朝蒋某某身上乱砍,致使蒋某某头部、背部和手臂部受伤。李某某、贯某某、杜某某、胡某某、邹某某、雍某某、陈某某在砍伤蒋某某后立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蒋某某的损伤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贯某某、杜某某、胡某某、邹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蒋某某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  静

2016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贯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9册。

3、视听资料1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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