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仁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原辅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路,现住安仁县**镇**道意向园,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豆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现住安仁县**镇**路,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镇**路,现住安仁县**镇**道意向园,非中共党员、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9月6日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豆某某在安仁县**道**路租赁一个门面开设麻将馆用于赌博活动,内设4台麻将机供不特定人员打20元的“转转麻将”,每人收取20元台费,另设1张桌子用于打10元的碰牌,每桌收160元台费。该麻将馆于2020年8月17日开始营业,由李某甲和豆某某一起进行经营管理,每天下午和晚上各一场,每天参赌的人员有10到30余人。2020年8月28日起,李某甲的妻子被告人刘某甲也加入麻将馆的经营管理并收取台费。2020年9月5日21时许,安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将参赌的阳某乙、蔡某甲、彭某某等17人和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并在刘某甲的包里查获赌场账本一本。截至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共在该赌场抽头渔利23823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主动到安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三被告人已向公安机关退赃238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微信转账截图、赌场日常收支记录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阳某甲、刘某乙、阳某乙、陈某甲、王某某、彭某某、凡某某、侯某甲、蔡某甲、段某某、蔡某乙、刘某丙、曹某某、陈某乙、侯某乙、龙某某、阳某丙、侯某丙、谢某某、李某乙、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洪
检察官助理:黄卫珠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豆某某、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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