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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谯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201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9********,土家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谯某某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谯某某经合谋,有分有合,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三水区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上网后离开,当去到**网吧后门的**饭店门时,发现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该车的购车资料因**饭公司保管不善已丢失,品牌型号及电机号码、车架号码等未能提供,无法核价)。被告人李某某上前将该电动车推到附近一小巷并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车盖撬开,将电路接通后将电动车开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桥**市场附近将电动车以人民币150元卖给一名过路的收购废品的人。

2、2019年9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与被告人谯某某经商量后离开网吧。二人一直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祠堂门口附近铁棚下,发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Y1****的红色金福牌JF125-7X男装摩托车(车架号码:LS2PEAJF3G27****,发动机号码:198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4元)没有上锁。于是两人一起用力将摩托车的车头锁扳开,然后将摩托车推到附近菜地并将摩托车的电源线重新接驳,启动摩托车,将摩托车开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附近一修车店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每人分得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0月4日凌晨0时过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谯某某再次商议后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发现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村**巷**号出租屋边的一辆没有上锁的黑色电动自行车(无法核价)。于是由被告人谯某某看风,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将该辆电动自行车开锁并将电源线接驳好,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开着电动车搭乘谯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靠近**村的一个维修电动车的地方以人民币150元卖给了一个路人。

4、2019年10月7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李某某与谯某某再次约好后,一起去到佛山市三水区**村**巷**号门口,发现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白色路虎牌150CC无牌女装摩托车没有上锁(无法核价)。于是两人一起将摩托车推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楼下停好。当天上午二人将摩托车开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附近以人民币700元卖给了路边收购废品的人,每人分得人民币300元,剩下人民币100元用于两人共同食饭。

5、2019年10月10日凌晨2、3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独自一人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开发区一出租屋楼下,发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金田牌JT125T-4型女装摩托车(无法核价)。于是被告人李某某就用路边一块砖头将防盗锁砸烂,后将摩托车启动后开到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楼下停好。到了10月11日上午将摩托车以人民币200元卖给了一个收购废品的人。

6、2019年10月11日凌晨2、3点钟,被告人李某某与谯某某经商量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在**开发区出租屋楼下盗窃得来的白色金田牌女装摩托车搭乘被告人谯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号出租屋楼下,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无牌绿色女装摩托车(无法核价)没有上锁。于是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看风,被告人谯某某将车推离现场,并将摩托车停放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楼下。到了白天,两人将该车开出去物色购买摩托车的人,但由于半路摩托车拉缸坏了,两人将摩托车丢弃在路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6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谯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谯某某两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谯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仰勃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谯某某两人现在均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

守所。

2.卷宗2册,光碟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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