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附**号,现租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龙满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外号为“哲哥”(另案处理)的男子贩卖毒品三次,约7.5克,得毒资4200元;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二次,约0.8克,得毒资800元。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7日20时许,微信名为“果子爱上鱼”(另案处理)的男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求购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李某某同意后告知“果子爱上鱼”甲基苯丙胺500元一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元一粒,随后“果子爱上鱼”通过微信分多次转账27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和“哲哥”准备好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李某某与“果子爱上鱼”联系,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公安局附近的高撑小区进行交易。同时,“果子爱上鱼”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某,要谢某某帮忙去邵阳市公安局附近的高撑小区拿毒品,谢某某答应后来到交易地点,在李某某手中拿到毒品便返回新邵县坪上镇将毒品交给“果子爱上鱼”,“果子爱上鱼”拿到毒品后发现少了1克甲基苯丙胺便与李某某联系,随后李某某微信退还“果子爱上鱼”200元,并承诺余下300元在下回购买毒品时抵扣。
2.2020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和“果子爱上鱼”决定共同出资500元到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随后,“果子爱上鱼”微信联系李某某求购500元的基苯丙胺,李某某同意后收到 “果子爱上鱼”微信转账200元,同时双方约定余下300元进行抵扣。李某某和“哲哥”准备好1克甲基苯胺后李某某联系“果子爱上鱼”,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公安局附近的高撑小区进行交易,谢某某和“果子爱上鱼”来到指定地点后由“果子爱上鱼”出面与李某某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双方离开现场。
3.2020年7月11日21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谢某某求购3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谢某某同意后收到周某某微信转账300元。同一时间段,潘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联系谢某某求购500元的甲基苯丙胺,谢某某同意后收到潘某某微信转账500元。谢某某收到钱后在微信名为“真@伪@”(另案处理)的男子处以700元的价格购得约0.8克甲基苯丙胺,谢某某随后联系周某某,双方约定在邵阳北站附近交易。尔后,谢某某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分成2份,将其中一份约0.5克丢在邵阳北站进站口附近的“中国梦”标语处,并将丢毒品的位置信息微信告诉潘某某。周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后,谢某某将另一份约0.3克贩卖给周某某,并带领周某某来到自己家中,两人共同将0.3克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谢某某此次贩卖毒品扣除必要开支后获利80余元。
4.2020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联系李某某求购1500元共2.5克甲基苯丙胺,李某某同意后,谢某某分多次共转账1500元给李某某和“哲哥”。李某某和“哲哥”准备好甲基苯丙胺后,由李某某联系谢某某,双方约定在邵阳市公安局附近的高撑小区进行交易。随后,李某某在前往约定地点进行交易时被冷水江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李某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43克。
2020年7月16日23时许,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冷水江市疾控中心附近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次日,谢某某协助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N-甲基环己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证人周某某等人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7.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称量、取样笔录及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3次,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2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协助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矣生
检察官助理:王 武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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