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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谢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单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市场**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在蚌埠市蚌山区**大市场内,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以帮邢某某代卖玉器为由,将邢某某两件船型玉器骗到手,后将邢某某的两件船型玉器抵押给他人。

2020年2月24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上述两件船型玉器价值合计45000元。

2.2019年4月份,在蚌埠市蚌山区**大市场内,被告人李某某以帮范某某代卖玉器为由,将范某某的一件玉观音骗到手。5月22日,在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某为了借款,将玉观音交给谢某某,谢某某将该玉观音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贾某某,后将10万元中的87400元分三笔转给李某某。截至案发,玉观音未追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均于2019年12月31日接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玉器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邢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数额巨大,谢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接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敬飞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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