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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盗窃、掩饰、隐藏犯罪所得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谢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朔城区**小学附近平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孙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井坪镇,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贾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窝窝会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住**局附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贾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孙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左某某、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二红”(未归案)驾驶奥迪轿车在朔城区西环路上盗窃一辆半挂车油箱内柴油约50升,后将所得柴油卖给了被告人左某某。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334元。

二、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驾驶老款帕萨特轿车在朔州市西高速收费站外,李某某破坏冀A****S半挂车油箱输油管后盗走油箱内约300升零号柴油。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1968元。与其同行的冀A****3半挂车油箱内被盗约400升零号柴油。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2624元。盗窃所得柴油卖到了朔城区化庄村左某某的车队,所得赃款用于吸毒或挥霍。左某某将收购的柴油用于车队自用。

三、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贾某某驾驶灰色沃尔沃越野车在朔州市应县喜兴加油站内,李某某破坏冀F****8半挂车油箱后盗走车内约500升零号柴油。盗窃所得柴油卖到了朔城区化庄村左某某的车队,所得赃款用于吸毒或挥霍。左某某将收购的柴油用于车队自用。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3345元。

四、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贾某某军驾驶灰色沃尔沃越野车在朔州市应县喜兴加油站内,由贾某某手持铁棍负责放哨,谢某某负责驾车,李某某负责破坏油箱,盗走晋****0半挂车油箱内约400升零号柴油。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2676元。与其同行的冀A****D车油箱内被盗走约500升零号柴油。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3345元。盗窃所得柴油卖到了朔城区化庄村左某某的车队,所得赃款用于吸毒或挥霍。左某某将收购的柴油用于车队自用。

五、201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贾某某驾驶灰色沃尔沃越野车在朔州市应县北湛服务区,李某某破坏油箱后盗走鲁N****3奶罐车油箱内约500升柴油。盗窃所得柴油卖到了朔城区化庄村左某某的车队,所得赃款用于吸毒或挥霍。左某某将收购的柴油用于车队自用。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3345元。

六、2019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贾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荣乌高速山阴服务区盗窃一辆大车油箱内约200升零号柴油。盗窃所得柴油由贾某某拿走。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1338元。

七、2019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驾驶老款帕萨特轿车在朔州市西高速收费站外,李某某用管钳撬开油箱盖,盗窃冀A****半挂车油箱内约150升零号柴油。盗窃所得柴油卖到了朔城区化庄村左某某的车队,所得赃款用于吸毒或挥霍。左那你将收购的柴油用于车队自用。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1004元。

八、2019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平鲁北高速口盗窃两辆大车油箱内柴油共计约200升。柴油卖给左某某后所得钱款由李某某一人挥霍。左某某将收购的柴油用于车队自用。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1338元。

九、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自己的帕萨特轿车伙同李某某在平鲁区二道梁高速口,盗窃冀F****9半挂车油箱内约700升零号柴油。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柴油系李某某、孙某某盗窃得来仍向其收购,并转卖获取差价。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4795元。

十、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驾驶自己的帕萨特轿车伙同李某某在平鲁区二道梁高速路口盗窃两辆货车共计约400升零号柴油,后将盗窃所得柴油卖给了田某某。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2740元。

十一、201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孙某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朔州西高速服务区盗窃两辆大车油箱内的零号柴油共计约100升,盗窃所得柴油由孙某某拿走。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685元。

十二、2019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贾某某驾驶灰色沃尔沃越野车在荣乌高速平鲁区向阳堡服务区,盗窃两辆货车油箱内约600升零号柴油,后卖给了田某某。经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标的于基准日价格为4110元。

以上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实施盗窃12起,鉴定价格共计33647元;被告人谢某某实施盗窃9起,鉴定价格共计25427元;被告人贾某某实施盗窃5起,鉴定价格共计18159元;被告人孙某某实施盗窃3起,鉴定价格共计8220元;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9979元;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11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科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孙某某、贾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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