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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许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04291985********,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号,现住湖口县****市场5栋**单元**室。2011年12月23日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2013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3月31日因赌博被湖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04291999********,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口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口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湖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2020年7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五六名男子在湖口县瀛洲汇KTV818包厢唱歌, KTV工作人员被害人徐某某在包厢内陪李某某等人喝酒,期间李某某等人轮流向徐某某敬酒。后待徐某某进入包厢的卫生间上厕所时,李某某也趁机进入卫生间并把门上了锁。接着李某某强行对被害人进行亲吻、搂抱,并将被害人徐某某裙子脱下来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徐某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包厢内的另一名女服务员即敲打卫生间的门,李某某才停了下来,然后将卫生间门打开。徐某某从卫生间出生来后对李某某进行咒骂,李某某一伙人则打了徐某某一巴掌,随后KTV工作人员庄某某赶来进行劝和。

二、非法拘禁罪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找被害人周某某追讨高

利贷债务,多次带人找周某某索要高利贷。2020年1月2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开车带着被告人许某某和曹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湖口县金砂湾钢厂找周某某索讨高利债务,李某某打周某某电话,通过言语威逼让周某某从钢厂里出来并上了李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车上李某某逼迫周某某还钱,周某某称自己暂时无钱归还,李某某则开车带着周某某在金砂湾工业园附近转悠,待车辆行驶至金砂湾学校附近时,李某某将车辆停下来,下车拉开车门再次威逼周某某还钱,许某某也下车,走到后排座打了周某某。到了晚上七八时许,周某某提出先去吃晚饭,于是双方在华美立家附近吃晚饭。饭后,李某某说县城有事带着许某某到县城办事,留下曹某某在饭店里看管周某某。当晚十时许,李某某带着许某某返回饭店,强迫周某某上车,并驾驶车辆往李某某家所在的流泗镇乡下行驶。到达李某某家后,周某某乘李某某等人不注意拨打电话向朋友石某某求助。期间李某某、许某某、曹某某一直逼迫周某某还钱,并对周某某进行威胁和殴打,直至当晚十二时许李某某等人才同意让石某某将周某某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丁某某、曹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拒不认罪,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以及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拒不认罪;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强奸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非法拘禁罪拘役五个月;被告人许某某非拘禁罪拘役四个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朝艳

2020年12月7日

附:1.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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