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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许某某等非法集会、示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住仪陇县****街。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超雄,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吴纯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邦勇,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邓某某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邓某某、许某某因购买的广汉**楼盘商铺投资收益未达预期,欲要求开发商四川**置业有限公司退房退款。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建立“真业主”微信群,并让被告人许某某、邓某某担任该群管理员,拉入有同样诉求的业主一百余人,通过微信群组织、煽动、串联群内业主集体上访。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等人在成都商量并确定了组织群内成员到德阳市政府门口集会、示威,后李某某在微信群多次发布11月9日早上9点到德阳市市政府门口集合进行示威的公告。

2020年11月9日9时许,通过微信群收到消息的近百名业主从各地聚集到德阳市人民政府门口,采取哭闹、跪坐、头戴白巾、打横幅、喊口号等方式集会、示威,持续一个多小时。在此期间,民警多次劝阻并责令限时解散,聚集人员均拒绝解散。后民警将李某某及其他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2020年11月9日10时5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邓某某再次组织、煽动三十余人聚集在德阳市人民政府大门口,采取静坐、喊口号等方式示威,要求释放被抓业主,要求市政府解决其不合理诉求,持续时间近一小时。期间,民警对示威人员多次劝阻并限期解散,但聚集人员均拒绝解散。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许某某及其他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2020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又再次组织、煽动、串联剩余二十余名业主在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大门处,采取哭闹、跪坐、喊口号等方式示威,要求释放被抓业主,要求市政府解决其不合理诉求,持续时间约半小时。期间,民警对示威人员多次劝阻并限期解散,但聚集人员均拒绝解散。后执勤民警将邓某某及其他部分参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邓某某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组织、召集近百名人员在德阳市人民政府门口集会、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集会、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邓爱玲

2021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份共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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