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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许某某等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村委会**路**巷**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2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及李某甲、王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陆续租赁广州市番禺区逸米酒店桥南店、宜必思尚品广州番禺市桥酒店、阳江市阳西县江南精品酒店,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使用携带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呼叫器、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向他人发送虚假信息,使他人误以为银行账户出现征信问题而告知李某某等人其银行账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上述人员以此方式骗取对方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是老板,负责提供作案工具、安排食宿,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按照李某某的指示,负责操控电脑和呼叫机,向他人发送信息、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等人以上述诈骗手段骗取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被害人唐某某,以及位于广州、重庆等地的被害人王某某、庞某某等人的款项共计人民币36300元。

2019年7月8日22时许,民警在阳江市阳西江南精品酒店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当场扣押笔记本电脑3台、呼叫机3套、电话卡50多张、手机数部、银行卡数张,并在扣押的苹果、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中查获由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617条(每条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唐梅贤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3月2日、3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617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9册、光盘7张、硬盘2个;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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